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礼葬新风,不断推进丧事礼仪改革,提升城乡文明水平,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站将《咸阳市倡导文明礼葬指引》,分期予以宣传,旨在倡导广大群众弘扬优秀传统殡葬文化,简化殡葬礼仪和祭祀形式,反对封建迷信,革除丧葬陋俗,不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提倡不占或者少占土地资源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倡导使用可循环、可降解、不污染环境的丧葬用品,注重低碳、文明祭扫,树立“厚养礼葬 文明生态”的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第三章 文明礼葬
第九条
咸阳村(居)民去世后,逝者所在单位工会、所属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要主动为逝者家属提供服务,逝者家属应支持配合,确保丧葬礼仪文明、节俭、生态。
第十条
在咸阳居住的外地人去世后,除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其遗体应就地、就近火化,禁止运往异地土葬。
第十一条
各级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家属应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积极采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公墓内安葬(放)骨灰。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倡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丧事活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逝者所在单位工会组织。
(二)单位工会及时与逝者家属沟通,联系殡仪馆派遣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协调公墓墓位,期间逝者家属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
(三)根据家属意愿,单位工会适时组织在殡仪馆举行逝者遗体告别仪式,仪式现场布置简单、庄重、肃穆。
(四)遗体告别仪式程序:
1、主持人宣布逝者遗体告别仪式开始;
2、播放哀乐并默哀;
3、致悼词并介绍逝者生平;
4、向逝者遗像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向逝者遗体鞠躬告别。
(五)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逝者亲属配合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有关事项。
(六)逝者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将骨灰送到公墓安葬,公墓管理员现场做好安葬服务,提倡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公墓登记逝者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逝者档案。
第十三条
火化区村(居)民去世文明礼葬程序提倡参照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文明礼葬程序实施。村(居)民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村(社区)“两委”,由村(社区)“两委”通知(委托)村(居)红白理事会为逝者料理后事。
第十四条
非火化区和少数民族村(居)民去世后,尊重当地和民族习俗,提倡节俭治丧,反对大摆宴席、反对铺张浪费,杜绝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丧事文明俭办倡导 :
(一)取消事前宴请办理丧事人员吃席饮酒,改以茶果招待议事。
(二)简化各种祭奠仪式,精简祭品种类和数量,提倡三天内安葬,安葬当天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三)严格控制席面桌数、钱数,菜品合理搭配,用餐标准(含烟酒茶饮料)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统一标准,文明节俭置办宴席。
(四)不在城市小区公共区域内搭建灵棚,农村搭建简易灵棚且不阻碍交通;使用鲜花、小型纸质花圈并控制挽联挽幛数量。
(五)不举行演艺活动和使用乐队,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
(六)丧事办理期间,逝者亲属和参加悼念活动的人员佩戴黑纱白花,不举办带有迷信性质的丧葬活动,不焚烧纸扎,抛撒纸钱、焚烧冥币,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积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凡具有咸阳市户籍居民,亡故火化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根据安葬方式不同,给予丧属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助标准:
(一)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在骨灰堂(楼)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800元。
(四)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采取国家倡导的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参照相类似葬式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所列葬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树葬、花葬和草坪葬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卧碑与地面平齐,墓碑长度不超过30厘米,宽度不超过20厘米。
第十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实行事后报账制(按照先安葬后补助原则实施)。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群众,携带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发放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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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尚小勤
监审:聂千博 毛 正
签发:陈 鹏
来源:咸阳市民政局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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