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通过异质人工授精(利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异质人工授精亲子关系如何认定?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2007年12月25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段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段某利用他人的精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于2011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被告刘某乙,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于2018年6月20日离婚,刘某乙由刘某甲抚养,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间,刘某乙由段某代为抚养,刘某甲支付抚养费。2021年8月6日,经法院调解变更刘某乙由段某抚养,刘某甲拒绝支付抚养费。后刘某甲诉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亲子关系的否认,对一个家庭以及父母、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刘某乙是刘某甲与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他人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生育的,刘某乙与刘某甲没有血缘关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是否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首先,生育子女是婚姻中的大事,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陈述其不知道段某是采取人工授精受孕的,与常理不符。且从段某采取人工授精受孕到刘某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期间,刘某甲未曾明确提出异议,且实际抚养了刘某乙,根据刘某甲的实际行为,可以推定为进行人工授精是刘某甲和段某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再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刘某甲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刘某乙是段某对其有所隐瞒的情形下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的。综上,原告刘某甲请求确认其与刘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