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不仅会使我们无法按时出行,甚至会影响后续行程安排。此时,乘客能否向航空公司索赔?
案情简介
2023年,范某通过某APP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海拉尔飞往佛山的联程机票。航班原定2023年9月10日17时起飞,次日经石家庄中转达佛山。
9月10日17时,该航班未按预计时间准时起飞,范某被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航班因机械故障导致延误。一个多小时后,某航空公司通知该航班乘客前往市区休息,范某遂联系某航空公司在线客服,说明必须在原定日期到达目的地之情况,并要求改签直飞航班或能在9月11日到达佛山的其他中转航班。但客服回复:“可以往后延一天吗?没有可以改的其他航班了。”
随后,范某申请退票,并另行购买当日21时从海拉尔飞往北京、次日8时从北京飞往佛山的机票,其中第二程系该航空公司承运的能在11日到达佛山的航班。
范某与某航空公司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航空公司赔偿其机票差价、交通费、住宿费等2900余元。
庭审时,某航空公司表示,涉案故障为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其已及时向乘客告知航班动态及处置方案。范某在订票时已勾选载明“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均不提供经济补偿”的《旅客须知》,故其无需担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范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涉案航班机票,该航空公司即负有按机票载明的时间将范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八项规定,涉案航班因“机械故障”导致延误,是属于承运人可以预见并可以避免的自身原因,其延误行为构成违约。
某航空公司客服回复当天没有可改签航班的情况下,范某仍通过APP购买了该航空公司承运的能在原定日期到达目的地的中转航班,表明该航空公司未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范某因航空延误造成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的规定,某航空公司以范某勾选《旅客须知》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范某因涉案航班延误造成的2900余元损失。
关联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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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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