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2019)黔0115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雷石海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文号(2021)黔0115执4970号。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退赔款20000.00元 ,现被害人贵阳市观山湖区福盛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被害人贵阳市观山湖区福盛建材经营部因(2019)黔0115刑初521号雷石海职务侵占罪一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已注销无公司对公账户。现请求法院将执行案款发放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福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菲菲名下账户。
经本院制作案款发放执行笔录,并报送合议庭合议。同意向贵阳市观山湖区福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菲菲发放执行案款20000.00元。现对本案执行案款发放情况作出公示,公示期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届满,即向贵阳市观山湖区福盛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菲菲发放执行案款20000.00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唐云
联系电话:0851-82591311
邮编:550009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公交车站旁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2021)黔0115民初164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贵阳观山湖浩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杨裕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号(2023)黔0115执1299号。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案款4184.00元 ,现申请人贵阳观山湖浩天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交执行案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因申请人贵阳观山湖浩天建筑材料租赁站无公司对公账户,请求法院将执行案款发放至贵阳观山湖浩天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吴龙国名下账户。
经本院制作案款发放执行笔录,并报送合议庭合议。同意向贵阳观山湖浩天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吴龙国发放执行案款4184.00元。现对本案执行案款发放情况作出公示,公示期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届满,即向贵阳观山湖浩天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吴龙国发放执行案款4184.00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唐云
联系电话:0851-82591311
邮编:550009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公交车站旁
编 辑 | 勾 雪
一 审 | 刘鹏飞
二 审 | 张 艳
三 审 |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