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划红线,这些事真不能干!

政务   2024-09-29 19:36   贵州  


碰见案子,法院“有”人,

找来问问?



也许有人认为这只是小事,

是举手之劳,

但是……



因为,

“三个规定”是红线!



普法台



“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

01

规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02

规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03

规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因此,

作为法院干警,

我们真的很想跟大家

说说“掏心窝”的话。

下面这些事,

我们真的不能干!




打听过问案件

我们真不能干

这真不是“小事”

干了就要丢饭碗!



普法台



打听过问案件的后果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法官工作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情形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上述行为构成违纪的,将被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对干预办案的行为必须记录在案,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请注意 !  


“三个规定”适用于在法院工作的各类人员,包含在编在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聘用人员、挂职借调人员等。法院退休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参照执行。


不正当接触交往

我们真不能干!

这真不是“联络感情”的事

搞不好要承担刑事责任!



普法台



  不正当接触交往后果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构成违纪的,将被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形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得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2.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3.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4.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5.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再次重申!!!




根据“三个规定”,面对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的违规言行,法院干警必须第一时间拒绝,同时也必须做好全面、如实记录和及时报告工作。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和报告内外部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纪律处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日内报告有关情况。



 敲黑板!!!



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上线运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各级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强化法院干警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的重要举措。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要求,各级法院将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加强“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全员覆盖。各级法院要建立月报告制度,法院干警必须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做到一事一报,随时填报。


因此,无论来自何处何人的“打听”、“过问”、“干预”,我们都会如实记录。




您真是好亲朋,好战友,

请一定要理解法院干警!

为友谊好,为亲情好,

别让法院干警为难,

别让法院干警违规越线!




来源:厦门市沧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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