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分手后归谁所有?

政务   2024-10-29 23:30   贵州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是一段感情结束的理想状态

现实生活中

热恋期间的财物赠与

在分手后的处置问题

往往成为情侣们对簿公堂的焦点

下面请随小编一起看看

法官是如何用法律的严谨和温情

防止和调和利益的失衡

近日,观山湖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悟透法理,释怀情理,消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龙美(化名)与陈俊(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陈俊曾赠给龙美一间商铺,并将该商铺登记在龙美名下,但商铺由陈俊实际使用。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龙美多次要求陈俊搬离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铺,陈俊拒绝。

为此,龙美将陈俊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商铺并支付占有使用费2万余元;陈俊亦不服气,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会将价值38万元的商铺赠给龙美,如今感情破裂,结婚的目的已不能达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把脉问症  用心调解

案件受理后,为防止矛盾激化,法官启动“软处理”模式,一边耐心对双方发泄的不满情绪进行疏导,一边结合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释法,引导双方对自己的诉请持有合理的预期。在充分了解双方相识相知的情感经历后,更是与双方“聊起了天”,从矛盾的起因,以及双方虽不可能牵手组建家庭,但也曾共度过美好的时光,劝导双方放下怨恨,换位思考,念记对方多年的付出,用成年人的冷静、理性来考虑和处理当下的问题。

摆事实、讲道理、释法义、解心结,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关怀下,双方终于念及多年情分,放下怨念,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龙美同意撤诉,并在指定日期内配合陈俊办理争议商铺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而赠送礼物、红包转账等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对方返还。若赠与方是为了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的大额款项和贵重财物,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的,人民法院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当地风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为附条件赠与,符合附条件赠与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既是感情的表达,也是法律关系的体现,对于价值较大或者蕴含结婚意义的财产,应理智、妥善处理,避免因感情纠葛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来  源:民二庭

 编  辑 | 勾   雪 

 一  审 | 刘鹏飞

 二  审 | 张   艳  

 三  审 | 胡   娟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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