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观山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进一步发挥庭审警示教育作用,180余名公安干警旁听该案庭审。
案情回顾:7月21日,郑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贵阳市观山湖区观清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观清路亚洲一号路段,与熊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与同乘人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认定:郑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相关部门检测,事故发生时,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6mg/100ml。案发后,郑某某及时对被害人熊某某、陶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此外,2022年,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最后陈述中后悔地说。
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案件基本事实,当庭询问并听取了郑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程序的意见及陈述,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据统计,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经观山湖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共有75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比达7%。法官在此提醒: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提升自我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文明交通行为至关重要。广大群众应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莫拿生命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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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庭
编辑:勾雪 编审:张艳 审核: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