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进供给侧改革,增强针对性、有效性。一是进一步丰富拓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涵。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形式。二是进一步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产出途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其中,推荐项目自下而上遴选,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广项目自上而下设立,重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国家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而设立。包括面向基层开展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
第三部分学分授予标准。优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简化计算方式,拓宽获得途径,落实为基层减负。一是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二是进一步鼓励有效的自主学习。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完成25学分;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获得15学分;开展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获得10学分。该类活动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此外,省级卫生健康委还可结合实际确定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及学分授予标准,提供更加符合地方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部分学分登记和管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用人单位在学分授予流程、登记、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强调省级卫生健康委的属地化监管责任。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对所承办的继续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面授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还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进修学习类活动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授予相应学分并做好学分登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计入个人学习档案。二是强调信息化手段,促进开放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集中展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国家进一步强化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登记管理,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五部分附则。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学分和远程机构等相关既往管理文件。
管理办法全文,请点击阅读全文,
http://www.nhc.gov.cn/qjjys/s7945/202411/6e44a745a767440489637d1d6241179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