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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润生与被执行人江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润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江志刚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江志刚
身份证号:42112719770515041X
户籍地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汤大村八组
执行案号:(2024)鄂0111执6420号
执行依据:(2024)鄂01民终11067号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29570.41元
悬赏有效期: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5日
悬赏举报电话:027-87051075
联系人:苏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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