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洪山区法院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抓实“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眼,把“小案”办好,以个案公正汇聚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家长致谢送锦旗
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纠纷发生后,这一次来法院的心情和之前截然不同,事情能够圆满化解,多亏了您们的帮助,感谢您们!”大明一边向法院工作人员送上锦旗,一边表示感谢。
纠纷起源于一场儿童之间的玩耍。在打雪仗时,8岁儿童小明丢出雪铲划伤了7岁儿童小美的脸颊。事故发生后,小美的家长上门讨要说法,大明以不在场并不知情为由拒绝沟通。双方僵持不下,心急的小美家长起诉至洪山区法院。
事关自家小孩,双方父母情绪都很激动。为了快速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大明认为其孩子并未伤害小美,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经了解,辖区派出所曾对本案纠纷进行过调处,遂前往派出所、小区调查了解案情以便更好查清案件事实。经过调查走访,承办法官对大明多次释法明理:“就目前调取的证据来看,小明确实划伤小美,法律规定也很清楚。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小明被划伤,你该多着急啊!”大明最终认识到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于是承办法官利用周六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来院签署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大明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长达半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场玩耍引起的纠纷,虽看起来是一桩小事,但却关乎两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洪山区法院秉承“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将双方矛盾及时有效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以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之间因玩耍打闹造成人身损害屡见不鲜。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侵权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不足,难免造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家长要重视对孩子这个阶段的管理与教育,帮助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使其成长于平安、和谐的环境氛围中,为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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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龚婉露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