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资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Royal Oak表盘形状缺乏显著性

学术   2024-10-15 18:3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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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Royal Oak表盘形状商标注册案作出判决【令和5(行ケ)10119】,认为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


图一


2020年2月26日,瑞士奢侈手表制造商爱彼表(Audemars Piguet)将其主打商品之一“皇家橡树”(Royal Oak)手表的形状(图一)在日本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第14类的“手表”。标志由带有编织纹图案的表盘和时标、分钟刻度、日期窗口、带有八颗六角螺丝的八角形表圈、表壳、表冠和表耳组成。特许厅的审查员及上诉委员会都认为涉案标记缺乏显著性,相关消费者只会将其视为腕表的一般形状,而不能指示商品的特定来源,很多制表商都使用与之相似的表盘、表圈、表壳、表冠和表耳形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形状在日本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2023年10月20日,爱彼表诉至法院,主张内在显著性和使用获得显著性。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形状与其他腕表形状相比并无新意,只是为实现腕表商品基本功能所需的正常范围内的一个形状。退一步讲,即便整体形状是独特的,每个部件的形状也都是基于腕表功能而做的选择。因此,涉案标志并无作为商标的内在显著性。爱彼表主张,涉案标记自1972年以来的广泛使用,并获得显著性,过去六年中,“皇家橡树”豪华手表的年均销售额超过80亿日元,每年在日本的广告和推广费用超过4亿日元。但法院指出,爱彼表“Royal Oak”系列的某些手表,比如“Royal Oak Offshore”和“Royal Oak Concept”,并不包含八角形表圈、八颗六角螺钉以及表盘表面的纹理图案这几个涉案标记的关键特征,因此相应证据中的销售额和广告投入并不能全部算作涉案标记的使用证据。而且爱彼表也没有提交调研证据说明涉案标记的市场认可度。因此,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的证据情况,涉案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6期“环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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