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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英国最高法院在某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2024] UKSC 17)中明确指出,如果公司董事或雇员不知其所属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就不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涉案公司被判侵犯原告Lifestyle公司的注册商标。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这两家公司的董事Ahmed先生以及Ahmed女士作为协助侵权人,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侵权公司破产,Lifestyle选择要求前述两自然人支付公司所赚取的全部利润。就赔付本身,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但是赔付的计算有所不同。二审后,双方都继续上诉。
两自然人对其承担的协助责任提出质疑。在英国,大家此前普遍认为,当主要违法行为是严格责任侵权行为(如商标侵权)时,协助责任也是严格责任,不需要证明协助侵权人知道主要行为人构成侵权或可能构成侵权。对此,本案最高院审查后认为,协助侵权人必须知道,或是明知而放纵主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承担协助侵权的责任。最高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两自然人是否知道商标侵权指控中的具体要素做足够的审查,比如他们是否知道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以及使用侵权标志会是否对Lifestyle的商标声誉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是否有正当理由等等。英国最高院的这一观点提高了协助侵权的归责标准,实践中会有什么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6期“环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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