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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欧盟普通法院对Big Mac商标争议案作出判决(T-58/23),认为麦当劳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在鸡肉三明治等商品/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涉案欧盟商标BIG MAC系麦当劳1996年申请注册,使用于29、30和42类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也是麦当劳的经典标志之一。2017年, Supermac's是一家比较小的爱尔兰连锁餐厅,以炸鱼薯条和汉堡闻名。Supermac's以连续五年未真实使用为由请求撤销BIG MAC商标,得到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处支持。麦当劳公司上诉。上诉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在“肉类(meat)和家禽(poultry)产品制成的食品[1]、肉类(meat)三明治和鸡肉(chicken)三明治、提供经营餐馆及其他场所或设施进行餐饮供应或得来速餐饮供应的服务或与之有关的服务;外卖食品准备服务”上可以维持注册。Supermac's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审理后,部分撤销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仅仅维持了BIG MAC在“肉类三明治”及“肉类产品制成的食品”上的注册。
Supermac’s认为麦当劳鸡肉三明治的证据不足。对此,法院表示认同,指出麦当劳提交的海报、电视广告截图、社交媒体截图等证据虽然显示了商品和商标,但不能显示该商标在鸡肉三明治上的使用程度,尤其是销量、所涉期间,使用频率,价格等,因此,不能证明该争议商标在鸡肉三明治上有真实使用。
BIG MAC在“肉类三明治”上的使用证据并未被质疑。但是对于“肉类三明治”上的使用能否看做“肉类产品制成的食品”上的使用,法院认为,“肉类产品制成的食品”种类很多,形态各异,也包括“肉类三明治”。从消费者角度看,“肉类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必再细分子类。根据既往判例,这种情况下,“肉类三明治”上的使用可以看作“肉类产品制成的食品”上的使用。同理,鸡肉三明治的使用证据也可以证明“家禽产品制成的食品”上使用,但由于鸡肉三明治的使用证据已被否定,也就无法用来证明“家禽产品制成的食品”上的使用。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42类的服务是为经营餐厅的人提供的服务,例如如何管理或运营餐厅等。上诉委员会错误地将其理解为向顾客提供餐饮的服务,因此也错误地审查了麦当劳的证据。麦当劳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争议商标涉案42类服务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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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注意这里的肉类(meat)主要来自哺乳动物,并不包含家禽(poultry)。——作者注。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6期“环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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