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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No. 23-1150),没有支持Timberland靴子商业外观的注册。
本案中,Timberland公司将其热款靴子申请注册商业外观(图一)。美国专利商标局以具有功能性且缺乏显著性为由裁定驳回。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随后维持该裁定。Timberland上诉。
Timberland涉案靴子有多种颜色,最畅销的颜色是麦黄色(图二),但是Timberland并未要求保护颜色。当前的商业外观申请有几个关键特征,比如脚踝外翻的领口、双色的鞋底、沙漏形后跟板等等。但麦黄色、鞋底凸耳、内脚踝领,以及鞋上的树形标志并未体现在商业外观的描述中。
第四巡回法院审查后指出,商业外观的注册申请人对相应外观经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负有证明责任,尤其要证明公众的认知必须基于商业外观图示和文字描述的特征,而不是其他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要使相关公众与申请人联系起来。法院认为:Timberland的调研证据中某些问题的设定有暗示性,在原本可能有多个答案的情况下,误导被调研者认为答案唯一;而且,有些广告和媒体方面的证据没有展现商业外观申请要求保护的特征,反倒展示了Timberland的树形注册商标或者麦黄色等元素,这不能证明相关公众会通过商业外观的特征找到商品的来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图一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6期“环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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