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4,716.96元,并处以754,716.96元罚款。对臧某冠、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四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
沪〔2024〕44号
当事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301173Y,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中审亚太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股份或公司)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中审亚太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审亚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审亚太出具的未来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因未来股份未披露关联担保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虚增货币资金等事项,未来股份在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中审亚太为未来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4月23日,中审亚太为未来股份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4月23日,中审亚太为未来股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2019年、2020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臧某冠、刘某,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合计754,716.96元。
二、中审亚太在未来股份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来股份的货币资金余额大幅波动。在中审亚太对未来股份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来股份存在“存贷双高”及其货币资金高度集中于无经营业务的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异地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中审亚太未对上述情形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识别和评估出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
中审亚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中审亚太对未来股份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深圳宏达的货币资金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深圳宏达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未对深圳宏达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实施测试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审亚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相关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在中审亚太对未来股份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中审亚太未有效执行检查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原件的审计程序,未对相关定期存款可能存在质押风险保持合理职业怀疑,也未进一步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中审亚太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在中审亚太对未来股份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中审亚太实施函证程序时,未能对部分询证函的邮寄过程等保持控制。中审亚太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在中审亚太对未来股份2019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询证函回函非原件、回函记载内容异常等情况,中审亚太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中审亚太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审计报告、收费发票、相关审计底稿、相关财务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中审亚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所述情形。
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4,716.96元,并处以754,716.96元罚款。
对臧某冠、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四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