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会计所被财政部、证监会同时处罚,罚没660万、2名签字会计师暂停执业3个月、罚款30万

财富   2024-12-18 09:13   上海  
鉴于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中兴财光华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另行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
二、对王振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去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兴财光华所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中兴财光华会计所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0万元并处罚款440万元;两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振伟、张学福)

日期:2024-12-17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王振伟,男,1982年2月出生,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张学福,男,1975年6月出生,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潍坊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关于博天环境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减利润等情形。中兴财光华为博天环境提供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振伟、张学福,审计收费为220万元(含税)。
二、中兴财光华在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对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021年,博天环境在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以下称雷州项目)、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商河项目)、福建南平武夷山市水美城市工程PPP项目、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塘河、海仔河)PPP项目等四个项目中,伪造了与相关方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兴财光华获取了博天环境提供的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但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结论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在审计中未获取截至2021年12月31日雷州项目账面已施工自然村明细,未制定完整监盘计划,抽盘比例低,且抽盘的部分自然村并不属于雷州项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不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博天环境管理层聘请外部评估专家对雷州项目、商河项目、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等三个项目在建工程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外部评估专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中兴财光华在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时,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结合评估机构的计算过程考虑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和合理性。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财光华在对博天环境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王振伟、张学福是中兴财光华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
二、对王振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鉴于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中兴财光华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另行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3日


并购圈SHARE
IPO、投资并购,最新资讯、优质内部资料共享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