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所在对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依据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将市中控股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先调整至递延收益核算,再按照5年分摊计入其他收益。对其中的214,9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市中控股按年度支付利息,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你所未取得市中控股支付利息相关资料,未恰当判断将政府债券确认为政府补助的合理性,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因你所对上述地方政府债券的审计调整,导致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少计负债161,920万元,多计其他收益42,980万元。 二、将已完工项目调整确认为代建收入、成本,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代建白浪河项目收入15,027.16万元,但公司账面未确认该代建收入。审计调增代建项目营业收入主要依据为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及项目工程进度审核定案表,但审核定案表中无累计投入成本信息、无截至本期末的累计完工进度等信息,无相关人员签字及签章日期。 经检查,白浪河二期项目工程2021年前实际已完工,各标段有竣工验收证书,2021年不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你所未获取滨城建设代建项目获得甲方认可的文件,未获取立项文件,未获取滨城建设与甲方针对该项目签署的相关代建合同,未获取其他与工程量相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营业收入科目审计工作底稿记载收到相关住建部门回函确认,实际未收到回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实,未见发函信息表底稿、未见对发函进行控制。你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调整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子公司潍坊滨海新城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海新城)其他应收款账面未计提坏账准备,你所根据测算金额进行审计调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2021年滨海新城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为:账龄4至5年的计提比例为100%,5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0.5%。你所未恰当判断5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账龄组合中5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12,915.78万元,如果按100%计提比例测算,2021年应补提坏账准备12,851.20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2,851.20万元。 四、财务报表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你所在对菏泽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2笔借款未在母公司2021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分别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4,825万元(银行已回函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20,000万元,金额合计24,825万元。以上2笔短期借款合同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归档,你所未对此事项予以关注,财务报表中少列报短期借款24,825万元依据不足。 你所在对市中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市中控股账面预收账款中的909,116.27万元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依据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中的管理建议。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见获取其他依据资料,未针对企业账面预收账款的性质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审计调减负债909,116.27万元、调增资本公积909,116.27万元依据不充分。 六、将土地由无形资产调整至存货,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你所在对滨城建设2021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滨城建设下属公司潍坊晨琳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琳经贸)无形资产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显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未审数为52,625.55万元。你所在执行审计工作中,将上述无形资产调入存货科目,审计调减本期无形资产52,625.55万元。上述土地的性质为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晨琳经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也无明确用地计划,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存货不具有合理性,该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