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上会及3名签字会计师被通报

财富   2024-11-29 08:36   上海  

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波、张晓荣、石晓琴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
李  波,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张晓荣,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石晓琴,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查明的事实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20.41%;2022年虚减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会所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李波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张晓荣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石晓琴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是未对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会所抽取公司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系统集成)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合同检查,未获取样本项目对应的全部分包合同。对于罗普特系统集成在尚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发生大额施工成本,且施工分包合同条款未写明具体施工项目的异常情形,上会所未进一步了解项目业务背景、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会所未就罗普特系统集成账面确认的工程施工金额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会所对于存货大额挂账项目与已验收项目名称、合同编号一致的异常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审计底稿仅记录“新项目,未验收”。上会所对公司大额发出商品的监盘仅获取现场照片,审计底稿未见盘点表,无监盘记录。
2021年末,公司相关客户未将其向公司采购货物及相关应付账款入账,双方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上会所在关注到公司相关客户首次回函结果与其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向该客户函证的可靠性,仅实施追加函证的审计程序;在该客户二次回函对双方会计处理差异的解释仍不合理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二是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上会所在知悉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项目、贵州省都匀市项目已售货物仍存放在公司租赁仓库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恰当考虑上述情形对收入确认判断的影响。
此外,上会所在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要求补充的审计程序未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流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
(二)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是未对公司存货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在尚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发生大额施工成本,发出商品项目名称、编号与已验收项目一致且相关货物已发出一年以上的异常情形,上会所未充分了解具体情况,在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公司解释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未审慎评价获取的证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公司存货中大额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对应已提前确认收入的响水县项目。
二是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21年,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以产品交付确认都匀市项目收入合计75,390,922.97元,对于2022年“应付账款”施工项目账载摘要中注明“都匀某重点项目标二”的异常情形,上会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公司提供的其他项目合同审慎评价,未发现相关合同内容前后矛盾等异常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会所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李波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张晓荣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石晓琴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存货和应收账款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等违规行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上会所及相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波、张晓荣、石晓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上会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上会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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