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李雪华、郭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安徽朝农高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风险评估阶段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确定收入确认存在“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在“了解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底稿中,未记录相关了解情况、评估过程、结论,了解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时未执行穿行测试。二是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选取的测试样本未全部测试,关键点检查测试与拟实施的测试程序、控制测试汇总表不匹配,测试过程记录表未完整记录“偏差定义”,控制测试结论与保留意见描述不一致,了解内控时未收录相关证据底稿。三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获取被审计单位盘点计划及汇总表、监盘记录、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变动记录等,未见成本核算复核底稿及对期末主要原材料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分析底稿。四是预付及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预付账款替代测试部分事项未见检查关键证据。应付账款替代测试结论与底稿依据不匹配,部分回函差异调节表内容不全,期后付款检查样本量较低,未见对主要供应商重要信息进行检查的工作底稿。五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收入发生、完整性及截止性测试的过程中未见对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等进行检查,未按产品类别对销售收入进行检查,毛利率分析中未区分主要产品。六是审计底稿记录不充分。未见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未更正错报汇总表、管理层及治理层沟通等底稿,部分底稿中未见审计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