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8名签字会计师被暂停业务6个月,致同被罚没517万

财富   2024-12-01 09:50   上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54 号

 事 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其及多个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善 
(一)对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2.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2.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3.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二、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商誉减值职业判断错误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你所在方正电机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地产)资产减值损失职业判断错误 
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 
你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你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对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财金)在建工程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将未进行管理及控制、无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的污水处理厂、地下停车场、供水供热工程、垃圾处理厂等确认为资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资本公积。 
泰山财金子公司泰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未将会展中心项目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也未计提折旧,导致泰山财金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多计未分配利润,多计利润总额。 
你所对泰山财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南宁城投、方正电机、格力地产3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2,58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587,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55 号
当 事 人:岑敬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4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二)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56 号
当 事 人:肖琼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8号广西合景国际金融广场45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宁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递延收益、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开发支出、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在建工程抽凭3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0.30%,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长期应收款抽凭2笔,抽凭金额占本期发生额的比重仅2.08%;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记录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复核过程。 
二、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应付账款、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在建工程、销售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流动资产、专项应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专项应付款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应收账款未回函部分、长期应收款在单体报告日后回函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广西路邦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负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其他收益、存货、主营业务成本、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等。 
四、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中州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其他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如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其中亦未对其他应付款未回函部分、预收账款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资本公积、信用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等。 
(二)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未执行存货监盘,未对存货减值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在建工程发生额执行审计程序,未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细节测试。 
六、对南宁城投子公司南宁市泰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编制所得税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 
(二)多科目仅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存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流动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多科目审计程序不充分。如对货币资金、应付账款等科目发函前,项目组未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发函地址等),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函后未执行审计程序以验证回函可靠性,未对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部分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营业务收入未执行截止测试。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57 号
当 事 人:曾涛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19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58 号
当 事 人:陈颖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59 号
当 事 人:戴思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60 号
当 事 人:高飞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圣奥中央大厦35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电机)不恰当地扩大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时,已识别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范围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情况,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关注到上海海能自2019年起索赔费用明显增加的情况,认可了方正电机和资产评估机构基于不恰当资产组范围做出的减值测试结果,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61 号
当 事 人:罗洪福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215号2层1-18轴商场(北 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 
致同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致同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62 号
当 事 人:王远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215号2层1-18轴商场(北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致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格力地产子公司未能准确估算其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及两江新城项目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导致2018至2021年度分别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41,920,402.48元、3,038,056.57元、162,567,224.17元及18,861,306.63元,少计2022年度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3.34%。致同所对格力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对锦云江悦(海德壹号)、雅悦美筑(公园海德)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依据一手房参考价格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二手房价格作为参考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可获得的上海市一手房限价政策、预估销售单价等信息对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对两江新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选取用途一致的可比项目进行测试分析,未就以前年度选取用途不一致的可比项目的情况进行复核,未充分考虑地块用途对预测销售价格的影响。上述事项导致致同所未能发现企业2022年度多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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