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容诚被监管

财富   2024-11-27 09:32   上海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建彬、连益民、江颖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李建彬,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连益民,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江  颖,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彬、连益民、江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4号)查明的事实,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李建彬、连益民、江颖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20年12月,公司就贵州省都匀市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2020年,公司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公司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导致公司2020年存在虚增收入等行为。容诚所未关注到贵州省都匀市项目售出货物存放地实际为公司租赁的仓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容诚所及注册会计师李建彬、连益民、江颖在执行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建彬、连益民、江颖予以监管警示。
请容诚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容诚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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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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