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任法医师百茹峰教授主讲的专题讲座《刑事辩护领域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在炜衡总所16层A座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活动由炜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刑专委主任彭逸轩律师主持,邀请了炜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刑专委秘书长刘宏岩律师,以及炜衡所合伙人、炜衡刑专委副秘书长任鹏律师一同担任与谈嘉宾。炜衡所及其他律所的多位律师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彭逸轩律师提出,目前在人身伤害案件当中,法医学鉴定意见一旦做出,往往经过简单的形式审查后便会被审判机关直接采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于是导致一些存在问题的法医学鉴定意见错误影响了司法审判。因此,辩护律师亟需进一步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及如何对法医学鉴定意见有效地进行审查与质证。
讲座过程中,百茹峰教授首先介绍了人身伤害类案件的概况。近年来我国传统人身伤害类案件的整体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依然表现出高发态势。同时,人身伤害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定罪困难、获谅解难三大特点。
随后,百茹峰教授简要介绍了法医学以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概念与内涵。法医学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中与医学相关问题的医学学科,包括了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等六大分支学科以及其他衍生学科。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应用时的具体表现类型也极为多样和细致,总体分为个体识别类、违法行为类、损害后果类,涵盖内容较广。
在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与认识部分,百茹峰教授着重介绍了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有六大重要影响因素,即鉴定人、鉴定所用的机器设备、鉴定材料、鉴定的工作环境、鉴定的技术方法以及分包委托,其中每一项都有诸多可以进行审查与质证的角度,需要重点关注。鉴定结果分为检验结果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即运用专业理论、技术对鉴定材料、检验结果进行逻辑分析、论证后的主观性判断,需针对其明确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准确性进行实质审查。
百茹峰教授认为,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检验结果、鉴定意见就属于科学证据且具有不可辩驳的自然属性,而是应当用科学证据的属性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实现符合科学证据要求的检验结果、鉴定意见被最终采信的审查与质证目的。
之后,百茹峰教授结合了丰富的相关具体案例,为大家更深入地讲解了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针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角度,主要包括在死亡原因的判断、因果关系(成伤机制)的认定,以及机械套用鉴定标准的问题这三个方面。
在最后的总结部分,百茹峰教授一方面阐释了针对活体对象、尸体对象、生物样本对象、文证对象等不同的鉴定对象,应当相应侧重于哪些方面与角度,对这些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与质证。另一方面,百茹峰教授将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总结归纳为四个步骤,即对意见书进行外观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全案审查,针对每一步骤具体讲解了审查与质证的角度。
讲座结束后,刘宏岩律师与任鹏律师都表示,通过百茹峰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收获颇丰,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刘宏岩律师还讨论了如何在多因一果的人身伤害类案件中通过鉴定意见来辅助辩护。任鹏律师则结合了自己办案过程中接触过的涉及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案例谈了自己的感想。此外,在场的其他律师也积极参与了提问与讨论。
百茹峰教授长达两个多小时的精彩讲座让在场的听众受益匪浅,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理解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也从辩护角度,就如何有针对性地对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质证,为大家带来了诸多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