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摘
2024-12-26 17:19
西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我区矿产资源优势,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适应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修订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调查评价等方面的资金。(一)坚持公益方向。专项资金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支持矿产开发阶段的项目投入。(二)合理划分支出责任。专项资金要符合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绿色勘查规范等相关要求。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申报表,组织专家论证、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及成果验收等工作;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产勘查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矿种(另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的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调查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提前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等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次年项目遴选和评审论证工作,8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第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通过遴选和审定的项目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所报送的项目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项目设计(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实物工作量、资金测算、预期成果、绩效目标等);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并结合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确定。第十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5日内,按照审定的项目及投资预算提出当年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因项目无法实施产生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产出、成本、效益及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和管理情况等。(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四)符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五)符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以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形势的需要,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建字〔200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