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对《西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藏财农〔2021〕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市)、县(区、市)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农村综合改革开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结合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 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等,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补助资金额度。各地(市)、县(区、市)要优先保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和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第五条 各地(市)、县(区、市)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市)、县(区、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有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牧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农牧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市)、县(区、市)。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事项。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请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发挥良好效益。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困难程度、承担改革任务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可采取定额补助或因素调节等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地(市)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地(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3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等予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如下: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重大改革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第十三条 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绩效考核好的地(市)、县(区、市)倾斜。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按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自治区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提前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原则上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实行定额补助等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其余部分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资金分配情况需报财政部的,相关下达文件按程序抄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自治区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地(市)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六条 各地(市)、县(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区、市)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用于地(市)、县(区、市)的政策任务。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地(市)、县(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二十条 各地(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市)、县(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及时报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市)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地区和项目,督促相关部门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藏财农〔202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