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对《西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藏财农〔2023〕108号)、《西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藏财农〔2023〕10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西藏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西藏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西藏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西藏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6.西藏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7.西藏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8.西藏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9. 西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纳入自治区级部门预算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区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全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履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每年按要求提供资金因素法测算所需相关数据。指导、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预算执行,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地(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和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监督指导本级部门、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地(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本级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并充分征求地(市)财政部门意见。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建设进度及质量监督、绩效评价、建后运维等工作。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等。组织开展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编制或实施方案编制、填报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立项、申报程序要求,提出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依据地(市)批复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建后运维管理工作。具体开展本区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地(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青稞“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青稞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青稞稳产增产。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六)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机构运转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九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地(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一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74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全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库建设。不在项目库的不得纳入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涉及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控制数和任务清单,9月下旬从项目库中遴选本区域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项目并确定补助补贴规模,提出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绩效目标,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确保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涉及因素法和定额补贴分配资金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因素法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资金后及时告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3〕23号)要求办理,15日内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时限要求完成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时下达。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规定的时限下达。
分配结果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农业农村部门逾期未报送资金建议方案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综合因素测算下达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市)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各地(市)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到人到户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兑现给补贴对象。为防止补助资金名称混淆,代理金融机构应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名称及金额。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将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相关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主体内容,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并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实时掌握资金落实、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逐级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形成全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按照职责,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并根据财政部计划组织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应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小麦、青稞“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小麦和青稞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小麦、青稞“一喷三防”支出资金规模×地(市)小麦、青稞播种面积/小麦、青稞总播种面积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扩种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扩种油菜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实施绿色高质高效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施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市县本级财政支农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等。测算公式参考:
各地(市)资金数=×资金总额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生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纳入自治区级部门预算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区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全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履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每年按要求提供资金因素法测算所需相关数据。指导、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预算执行,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地(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和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监督指导本级部门、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地(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本级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并充分征求地(市)财政部门意见。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建设进度及质量监督、绩效评价、建后运维等工作。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等。组织开展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编制或实施方案编制、填报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立项、申报程序要求,提出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依据地(市)批复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建后运维管理工作。具体开展本区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地(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青稞、小麦、玉米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机构运转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地市、县(区)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
第十一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74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自治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全区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库建设。不在项目库的不得纳入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涉及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控制数和任务清单,9月下旬从项目库中遴选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并确定补助补贴规模,提出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绩效目标,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确保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涉及因素法和定额补贴分配资金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因素法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资金后及时告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3〕23号)要求办理,15日内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时限要求完成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时下达。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规定的时限下达。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农业农村部门逾期未报送建议方案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综合因素测算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预算资金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市)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级地方性政策任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到人到户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兑现给补贴对象。为防止补助资金名称混淆,代理金融机构应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名称及金额。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将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自治区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相关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主体内容,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并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实时掌握资金落实、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逐级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形成全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按照职责,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并根据财政部计划组织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应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机具补贴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根据粮食产量、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产量大县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地市、县(区)应当依法履行支出责任。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
——种业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青稞、小麦等重要农产品,根据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良种更新面积×相应补贴标准+机械化作业面积×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牛肉羊提质增量试点数量、饲草收储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施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等。测算公式参考:
某地(市)资金数=×资金总额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纳入自治区级部门预算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区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全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履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每年按要求提供资金因素法测算所需相关数据。指导、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预算执行,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地(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监督指导本级部门、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地(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本级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并充分征求地(市)财政部门意见。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建设进度及质量监督、绩效评价、建后运维等工作。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等。组织开展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编制或实施方案编制、填报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立项、申报程序要求,提出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依据地(市)批复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建后运维管理工作。具体开展本区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地(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训,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础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自治区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机构运转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定部署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组织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查筛选工作,研究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应充分征求地(市)财政部门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一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重点工作安排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74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全区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库建设。不在项目库的不得纳入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涉及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控制数和任务清单,9月下旬从项目库中遴选本区域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项目并确定补助补贴规模,提出资金需求和项目建设清单方案、绩效目标,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确保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涉及因素法和定额补贴分配资金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因素法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6)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资金后及时告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3〕23号)要求办理,15日内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时限要求完成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时下达。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规定的时限下达。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农业农村部门逾期未报送建议方案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综合因素测算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大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市)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到人到户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兑现给补贴对象。为防止补助资金名称混淆,代理金融机构应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名称及金额。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将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自治区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相关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主体内容,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并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实时掌握资金落实、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逐级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形成全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按照职责,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并根据财政部计划组织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应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肉蛋奶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 (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法分配,主要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振兴产业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各地(市)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头雁”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贴标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 根据自治区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现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科结合工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自治区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 ×补奖系数。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市县本级财政支农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等。测算公式参考:
某地(市)资金数=×资金总额
(备注:自治区目前虽未成立农担公司,但因政策执行期限较长,若自治区按照中央要求成立农担公司后,可按此实施细则执行,无需再另行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纳入自治区级部门预算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区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全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履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每年按要求提供资金因素法测算所需相关数据。指导、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预算执行,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地(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监督指导本级部门、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地(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本级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并充分征求地(市)财政部门意见。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建设进度及质量监督、绩效评价、建后运维等工作。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等。组织开展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相关规划编制或实施方案编制、填报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立项、申报程序要求,提出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依据地(市)批复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建后运维管理工作。具体开展本区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地(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对按照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五)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机构运转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九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中央、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一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重点工作安排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74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全区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库建设。不在项目库的不得纳入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涉及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控制数和任务清单,9月下旬从项目库中遴选本区域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项目并确定补助补贴规模,提出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绩效目标,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确保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涉及因素法和定额补贴分配资金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因素法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8)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资金后及时告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3〕23号)要求办理,15日内提供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时限要求完成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时下达。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规定的时限下达。同时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地(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农业农村部门逾期未报送建议方案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综合因素测算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大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市)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到人到户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兑现给补贴对象。为防止补助资金名称混淆,代理金融机构应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名称及金额。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将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自治区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相关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主体内容,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并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实时掌握资金落实、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逐级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形成全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按照职责,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并根据财政部计划组织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应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自治区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包括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测算,基础因素包括秸秆利用资源率等,任务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相应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资源保护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市县本级财政支农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等。测算公式参考:
某地(市)资金数=×资金总额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分解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市、区)”管理,纳入自治区级部门预算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区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以及监督使用资金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负责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相应任务清单建议方案等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履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供因素法测算基础数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三)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下达本级部门、县(市、区),监督指导本级部门、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地(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分解方案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研究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并充分征求地(市)财政部门意见。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建设进度及质量监督、绩效评价、建后运维等工作。按照规定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拨付审核、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日常使用及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相关规划编制或实施方案编制、填报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政策规定、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立项、申报程序要求,提出资金需求和工作建设清单方案,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项目资金申请应充分征求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依据地(市)批复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建后运维管理工作。具体开展本区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市)、县(市、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化肥差价补贴、有机肥采购等工作。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 县(市、区)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从严从紧列支上述费用。自治区、地(市)两级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机构运转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将各地(市)、县(市、区)上年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情况等纳入重要因素以适当方式予以运用,实行差异化补助。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市)、县(市、区),根据中央补助和全区工作实际,可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自治区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自治区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地(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10%)等因素测算分配。适当通过财力状况系数、成本差异系数、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调节。结合实际切块安排资金,可根据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实施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平均补助水平为基础,可综合考虑粮食主产地(市)、县(市、区)等情况,对超过(或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地(市)、县(市、区)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自治区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情况承担全区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74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脱贫人口等。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资金后及时告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3〕23号)要求办理,15日内提供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时限要求完成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按要求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下达。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规定的时限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逾期未报送建议方案的,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按综合因素测算等方式下达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按照职责,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并根据财政部计划组织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设定,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将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相关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主体内容,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相匹配,并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实时掌握资金落实、资金支出、项目进展、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逐级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形成全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到人到户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兑现给补贴对象。为防止补助资金名称混淆,代理金融机构应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名称及金额。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藏财农〔2023〕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