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降费作用,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问题,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金发〔2023〕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安排预算,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奖补的资金,包括保费补贴、增量奖励、绩效奖励和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并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主体。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要求,纳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的主体。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高效引导、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第七条 奖补对象和范围。对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登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内各类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下简称“支小支农”)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补。第八条 奖补条件。申报奖补资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获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运行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3.坚持保本微利,对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实行低费率。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年化担保费率=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统计期内新增融资担保金额*100%,其中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包括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借款类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5.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违规经营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官网信用信息为准。1.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自治区财政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单户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自治区财政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并按担保合同年限分年度予以补贴。2.增量奖励。对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的增量奖励。单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量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增量奖励=(当年新增担保金额-上年新增担保金额)*1%3.绩效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良”及以上等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得分高低对前三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绩效奖励,绩效得分并列情况以支小支农融资担保年末在保余额排序。第十条 资金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分别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地市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如设立),自治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申请奖励资金。具体材料包括:2.经合作银行盖章(加盖骑缝章)确认的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明细表,并按每笔贷款担保业务的类别、对象、金额和期限等逐项填报统计(附件2、3)。4.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藏财金〔2022〕44号)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件5)进行自评打分。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及基础材料,进行确认评分并盖章。由地市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如设立)对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初审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5月30 日前复核审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6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审核意见拨付资金。自治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至有关机构;地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由地市财政部门将本级配套部分和自治区下达的资金一并拨付至有关机构。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应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包括不限于产品开发和能力建设等。第十五条 奖励条件。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对支小支农担保对象给予贷款支持,合作银行分险比例不低于担保贷款本息的20%。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未另设抵(质)押措施。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对上年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贷款新发放业务规模前五的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次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分行或总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本行上年度新发放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贷款明细表(附件6)。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申请奖励资金。中国人民西藏自治区分行商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将排名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6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审核意见向符合条件的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银行支小支农业务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和能力建设等。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如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数据,对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对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缴当年已拨付的各项奖补资金,并于发现年度起,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2023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给予奖补支持。原《西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藏财金字〔2015〕8号)同时废止。附件1:西藏自治区----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西藏自治区---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明细表.docx
附件3: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贷款余额统计表.docx
附件4:承诺书.docx
附件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docx
附件6: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支小支农担保贷款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