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修订了《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两个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藏财资环〔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退耕还林还草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全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形势的需要,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以及其他国土绿化等。其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其他国土绿化补助用于森林质量提升、造林(含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防沙治沙等。(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基建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者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评审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应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等;需由自治区单位实施的项目,不超过资金总量的20%,资金可先下达后清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地(市)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地(市)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地(市)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地(市)。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退耕还林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二)其他国土绿化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他部分按照国土绿化任务(80%)、资源状况(20%)测算。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森林覆盖率(30%)、森林面积(2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15%)、草地面积(10%)、林草科技推广机构数量(10%)、互花米草分布面积(10%)等测算。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租机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边境县、脱贫地区倾斜。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第十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储备库,在每年8月底之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等工作。9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第十七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3年内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项目资金总额原则控制在上一年度财政补助的200%。第十八条 接到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自治区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等业务。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直管县(市)的资金分配、预算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按照自治区直管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用于自治区单位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自治区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自治区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含自治区自然保护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全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五)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基建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者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评审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应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等;需由自治区单位实施的项目,不超过资金总量的20%,资金可先下达后清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地(市)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地(市)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地(市)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地(市)。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10%)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三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数量(65%)及面积(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20%)和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数量(5%)测算。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基础上,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第十六条 各地(市)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边境县倾斜。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入库。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项目储备库,在每年8月底之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等工作。9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第十九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3年内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项目资金总额原则控制在上一年度财政补助的200%。第二十条 接到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自治区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自治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抚育等业务。第三十一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直管县(市)的资金分配、预算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按照自治区直管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用于自治区单位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自治区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自治区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各地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