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提出“美中人工智能脱钩”法案(附中英文全文)

学术   2025-01-31 23:42   英国  

来源:合规观澜




当地时间1月29日,美国国会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共和党参议员Josh Hawley提出了《2025 年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Decoupling Americ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pabilities from China Act of 2025)。


一、该法案要点


1、禁止从中国进口或向中国出口人工智能技术;

自法案生效后180天起,禁止从中国进口人工智能或生成性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同时禁止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在境内转让这些技术或知识产权。


2、禁止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人工智能研究或与中国公司合作;


3、禁止美国公司投资中国人工智能开发;


4、禁止美国人在从事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的中国实体中持有权益或为其提供融资。


禁止“美国人和实体”(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的公司、成立的高校和研究机构;美国公民;美国绿卡)在中国境内开展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或开发,以及为“受关注实体”、代表“受关注实体”或为其工作的中国公民开展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或开发,或与之开展任何形式此类研发合作。


二、处罚


1、实体


违反该法案禁止条款的美国实体(非个人)应被处以不超过一亿美元的罚款;和丧失任何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补助金或公共福利。


2、实体关联方


违反该法案禁止条款的任何官员、董事、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应被处以不超过 100 万美元的罚款;和丧失任何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拨款或公共福利。


3、个人


违反该法案禁止条款的美国个人,应处以不超过 100 万美元的罚款;和丧失任何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补助金或公共福利。


没有资格获得联邦财政援助——违反第 2742 节的美国人在根据 (A) 小节处以罚款之日起的 5 年内没有资格接受联邦财政援助。


三、相关定义


1、人工智能


(A) 具有 《2019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238(g) 节所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B) 还包括以下项:


——(i) 人工或自动化系统


(I) 在没有重大人工监督的情况下,在变化和不可预测的环境中执行任务;(II) 可以从经验中学习并在暴露于数据集时提高性能;(III) 在计算机软件、物理硬件或其他环境中开发,以解决需要类似人类的感知、认知、规划、学习、交流或身体行动的任务;(IV) 旨在像人类一样思考或行动,包括通过认知架构或神经网络工作;(V) 具有或源自一组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统计或其他数据处理或人工智能技术,旨在模拟认知任务;(VI) 旨在理性行动,包括通过智能软件代理或具身机器人,利用感知、规划、推理、学习、沟通、决策和行动来实现目标;(VII) 旨在或能够与人类互动、检测人类情感、根据生物识别数据确定与社会类别的关联,或生成或操纵图像、音频、视频或相关材料的内容;以及


——(ii) 任何其他人工或自动化系统、软件或流程,这些系统、软件或流程将计算作为整个系统的一部分或系统的一部分来确定结果、做出或协助决策、为政策实施提供信息、收集数据或观察结果,或以其他方式与人类或人类社区互动。


2、“受关注国家”


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3、“受关注的中国实体”


“受关注的中国实体”一词具有《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741 节所赋予的含义,该节由第 4 条所增订。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教育机构(包括学院和大学)、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研发中心;2)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公司;3)总部或主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4)股权证券主要在中国境内的交易所交易;5)中国党政军系统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研发中心或其他实体、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3、权益


就某一实体而言,“权益”一词包括在该实体中的权益。

(A)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所有权链条持有;或者

(B)作为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安排持有与实体,包括任何旨在复制该实体或其权益的任何财务回报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3、知识产权


包括:1)版权作品:受 《美国法典》第17编 保护的任何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2)专利:由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根据 《美国法典》第35编 授予专利保护的任何发明或技术;3)商标:在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注册的名称、符号、标志或其组合,受 《兰哈姆法》(Lanham Act) 保护;4)商业秘密:依据 《美国法典》第18编 受保护的机密商业信息(如配方、算法、客户名单等)。


4、技术


指广义上符合《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 规定的技术定义。具体包括:1)用于人工智能的核心硬件和软件,如 芯片(GPU、CPU、TPU、FPGA)、存储设备(RAM、SSD、HDD)、操作系统、云计算服务等;2)任何支持 AI 运行的设备或工具,如 计算机、处理器、网络、机器人、服务器、加速器、电路、存储系统,以及相关的 软件、组件和服务。


5、公司


指具有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商业协会或其他类似实体业务结构的实体;和与上述述实体通过一系列合同相联系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四、对未来中美两国AI发展的影响


在前不久正式生效的美国财政部最终规则《关于解决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投资的行政令》(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中明确规定“禁止美国人参与开发旨在专门用于或计划用于某些最终用途的任何 AI 系统相关的涵盖交易”。而这次的“AI脱钩”法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显示出美国特朗普政府对美国利益优先的“极度推崇”以及对其他崛起国家的“敌意”。倘若该法案得到通过,那么中美之间AI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双向流动将会终止;中美之间的AI研发合作将可能彻底停止;美国对中国AI的投资或将切断。


该法案中英文文本可于合规观澜专属网盘下载: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2025 年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4A5KlXAT4qWOWzrtpX3r9Q 

提取码: kj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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