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记第一次“学术漫谈”的讲座经历

学术   2025-01-06 22:18   英国  

来源:中法图

秉法更陈义,决疑明是非。2025年1月3日晚,一场题为“打开刑法学生活之门,开启正义烧脑之旅”的学术讲座如期在五道口华清商务会馆的宇宙客厅开启。本次活动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玉洁编辑主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作作主旨演讲,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教授、法律出版社赵明霞编辑出席。活动现场各位老师围绕着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教育与其他文科教育有何不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又有何特殊之处等议题直抒胸臆。下述为车浩教授在活动结束后所作之小记,欢迎读者诸君围观、转需和分享。


文=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2025年1月3日晚,有了一次人生新鲜体验,参与了一场在五道口“宇宙客厅”举办的学术漫谈活动。大概在2024年10月,《正义的决疑》一书出版不久,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杨玉洁编辑问到我:是否对当下刚流行起来的“学术漫谈”有兴趣?可否做一场交流活动?我的直觉判断这会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活动。两个月之后,有了生平第一次在漫谈中做学术讲座的经历。

晚上7点半的活动,我7点左右出门,骑自行车还走错了地方,去到了另外一家同名分店,最后找到正地儿时,已经7点半过几分了,倒是符合了自己一向迟到的习惯。路上一边骑车一边自嘲,二十多年前读研究生的时候,去漫谈就是为了暂时脱离开学术,换个心绪,没想到二十年后,居然去一家店就是为了搞学术。时代变幻,店铺的功能也进阶了。


平时上课和开会,我习惯了比较随便的穿着,包括前几天去部委领法律顾问证书,也是运动服参会。但是这次去一家店,我上半身穿了西服,以示对学术特别是讲座中提到的先贤的尊重,下半身运动服,考虑酒吧里坐几个小时自己舒服。“上本身学术,下半身酒吧”,也算是对“学术酒吧”这种新学术运动形式的一种致意吧。



昨晚上的气氛很好,我自己也有一种久违的感动。高考恢复几十年来,“在北大听讲座”,一直是北大作为社会思想高地的重要标志,三角地未被拆除的年代,校门出入不管制的年代,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北大去听讲座。晚上在北大教学楼里逛,随便望进一间教室,就可能遭遇一场人头攒动的讲座,主讲人的声音激荡,台下鸦雀无声,眼神炙热,但讨论互动时又是气氛热烈,甚至有台上台下针锋相对的辩论。


在我看来,北大的讲座现场代表了北大的精神内核,在有限的空间内,洋溢着无限广大的自由、平等、宽容的精神。主讲人可以是著名教授,也有政府高官,还有刚出茅庐的学生,只要讲得好,学生主讲的讲座也可能爆满,讲得不好,再著名的学者和高官也可能遭遇嘘声。至于来听讲座的,有北大的学生,也有来自校外的各界人士,白发孺子,三教九流,北大讲座的现场,早已经习惯了遇到各种奇形怪状的人们,闻道有先后,但论道没有身份高低。北大以及同时代的各个高校的讲座活动,传播着思想的声音、思想的力量、思想的魅力,鼓励人们可以自由、平等地去热爱学术、追求真理。


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高校里的讲座氛围大不如前。并不是说完全没有,而是说在各种规范化和程式的规训下,越来越少的讲座活动,也越来越中规中矩,已经没有了之前那种元气淋漓、生机勃勃、思想自由的气象。即使有讲座活动,但是从主办方、主讲人到听众,每个人都在各种程序和内容的自我审查和规训中,像完成一个任务似的走完流程。即使是本应该最有活力的博士生群体,很多人也被论文发表的内卷搞得精疲力竭、双目浑浊,很难再看见那种没有功利性的、神采飞扬的热烈讨论了。


伴随着高校对各自校门的出入管制,非经校内人士预约不能入内,校园内倒是干净肃静了,秩序井然,就像一个空空如也的大脑。在大学听讲座已经快成为历史烟云,即使偶尔有,也是规规矩矩的学术报告,难以再寻思想的魅力,它被“祛魅”了。


我偶尔还会想起,二十多年前上学时,在百周年讲堂追星哈贝马斯的讲座,自己作为博士生在大教室主讲“监狱里的同居楼”,跑去人大听“诗与哲学”的讲座,去万圣书园咖啡馆听德沃金的讲座,季卫东老师提问“人有没有做奴隶的自由”。那真是一个文科蓬勃发展的“盛唐时代”。



不过,这几年的失望,在昨晚学术酒吧的活动中得到了安慰。感谢宇宙客厅有这样的活动创意,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玉洁编辑和法律出版社赵明霞两位编辑老师的策划组织,感谢赵宏老师和陈新宇老师的同场交流,感谢昨晚到场的所有人。其中有一个女生在提问环节,站起来说坐了十几个小时火车卧铺来参加活动,让我很感动也很吃惊。我不是公众人物,不认为自己有这么大的号召力,我觉得如果是在北京的高校里面开讲座,她应该也不会来的。

我更相信的是,这样一种“学术酒吧”的方式,它的新奇性、它的自由感、它的松弛度,围炉而坐的感觉,光影酒精的氛围,唤醒和激发了年轻人心中一种自由平等地进行思想交流和学术分享的美好想象。年轻人,谁不喜欢理想主义呢。


据说活动海报发出后,很快就有600多人报名,但场地所限,最后只能容纳60人。昨晚从7点半持续到10点半,现场气氛也让我有一夜之间“梦回唐朝”的感觉。酒吧的基调,本就是自由的。只是我从来没有想过,这里的自由成分,有朝一日居然也会容纳思想和学术的自由。真是一个神奇的现象。或许,思想学术这种东西,本就是像流水一样,是无法进行完全的物理性封闭的,此处积压,就会流向有缝的他处?



又或者,像火一样,思想的火苗是不灭的,它可能会一时的晦暗甚至变成微弱的火星,但是只要有风吹过,就又可能重新燃烧为熊熊烈火。如果要问,谁能引流,谁能追风?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这个时代的年轻人,他们永远会以前辈们未曾想到的方式,开辟流水的方向,带来希望的风声。我们永远都要相信年轻人。




正义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决疑

挑战着一个法律人的技艺智慧良知

那些貌似封闭的条文教义

永远不会束缚住法律人的想象力

那里有一个向着生活开放出

无限可能的世界


车浩的刑法题车浩的刑法课

从解构刑法考题中的人生百态

到重塑「关乎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秉法更陈义

决疑明是非

只为浩然正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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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爱有差等,如何平之如水

01.对父母"见死不救",构成杀人罪吗?
生育繁衍的不息,不是一种受制于造物主的不得不的现象,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延续社会和种族的功能。而婚姻家庭,正是保障生育功能顺利实现的最有效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的核心功能不是性,也不是爱,而是生育。
家庭成员相互救助的保证人义务,是生育功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作为整个中国式家庭结构的一部分,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保证人地位,同样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能够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

02.袖手旁观虐童行为,老师是不是共犯?
每一位从事幼教工作的老师,对于所看护的儿童,都具有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他们不仅自己不能去伤害儿童,而且要保证儿童不受到他人伤害。一言以蔽之,施虐者有罪,知情不举者,与施虐者同罪。
从效果上来看,老师之间的相互盈督,可能比那个冰冷的摄像头更加有效。更重要的是,这足以四应人们的正义直觉,完整地揭示出幼儿园这种特殊社会机构运行的应有形态,真正激发起幼师对自己职业的深刻理解、热爱和敬畏。

03.情人勒索分手费,刑法管不管?
同居生活形成了一种不受民法保护但有事实基础的“感情债”,它在刑法上可以成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即使没有权利基础,只要事实层面上存在债务,就不构成财产犯罪,这将一直以来困扰学界的刑民关系的面纱,彻底性地掀开重要的一角。
为法秩序不认可的关系或事务去“定价”,背离了司法机关作为法秩序守护者的角色定位。这不是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判断的领域,而是司法机关应该回避的雷区。

04.对可同情的复仇者,能否“刀下留人”?
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场合,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之间,隔了较长的时空,为克服冲动、轻率、不理智的人性弱点提供了可能性,法秩序期待公民冷静选择使用合乎规范的方式,而非私力复仇去回应被害人的过错。
民意汹涌,直奔最高人民法院而来。杀或不杀,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生死问题,而是在追问司法者,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乡村恶政、暴力拆迁以及官民之争到底持何种立场。

贰.陌生人社会,群己权界何在

05.试衣间里的性行为,是否违法?
既然性是人性的一种本能,又是种族繁衍的必经手段,它为什么被“光天化日”所排斥,而只能在黑暗中进行?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的性行为,不能被接受为是那场所秩序的一部分,而要被认定为是“对秩序的扰乱”?
题目背后,拷问的是每个法律人的人生经历、阅读体验以及内心确信。它们如同脑海深处的潺流水,推动着我们的思维之舟,也滋润着每一个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技术动作,让法教义学的工作,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枯燥干涸。

06.正当防卫,是拳击比赛还是抗击侵略?
在司法实践中,那种认为遭遇反击的侵害人一旦逃跑或倒地后,侵害即告结束,防卫就必须停止的观点,是把犯罪现场想象成了拳击比赛。但如果过早裁定侵害停止,要求防卫人放弃防卫,侵害人却再度发动侵害,此时,法律能赶到现场吹哨喊停吗?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条款,特别是无限防卫权,它应当提供的不是一个人主动进入赛场之后,面对竞技对手时的比赛规则,而是一个人被动卷入战场之后,面对侵略者时的战争规则。

07.不作为的网络平台,能否主张“技术中立”?
一个中立行为可能在某些场合创造了风险,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又被社会秩序允许和接纳,那么,这个行为风险的实现,究竟是要归责给行为人,还是要作为社会存续和进步所必付的代价,而由这个社会自己消化呢?
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应当被解禁的,也不仅仅是欲望和版权,还有信息和思想。分享的通道越顺畅,边界就越有被打破的可能。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也还将这样走下去。

08.常年上访,离寻衅滋事罪有多远?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治水之道在于疏通而非封堵。通过定罪解决信访问题,是用刑法强行封堵疏通管道。较轻的后果,是反而增加信访动因,形成恶性循环。严重的后果,是逼涨不满情绪,积蓄决堤风险,以短期维稳的方式,埋下长期紊乱的种子。
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不是用来要流氓的。司法者脑海中应当先有一个为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实施该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符合这一典型形象,才能将其入罪。

叁.刑罚双刃剑,能否用之得当

09.人贩子一律死刑,有利于保护儿童吗?
法律到底怎样规定,才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而不是最直白地表达我们的愤怒?在“天下无拐”仍然是一个美好愿望的情况下,让已经陷入困境的被拐孩子尽可能受最少伤害,其意义与减少拐卖案件数量一样重要。
面对一个能够根据法律激励来选择行为的理性犯罪人,制定更严密、合理、有差异性和区别度的“刑罚价目表”,才能争取到有利于保护对象的最大利益。

10.网络诽谤他人出轨,能否提起公诉?
当诽谤行为指向不特定个体,名誉受损的风险就由此溢出到由无数个体组成的社会中,公众在人格权和隐私权方面的安全感下降,防不胜防的恐慌情绪,甚至引发社交自由萎缩。这种溢出效应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可以成为自诉原则的公诉例外。
只有遵循规则应对个案,才是有德行的法治而非德治。规则是普遍适用的,不能一案一议,但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朝着有利于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这就是有德行的法治。

11.骂保健品是毒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吗?
现代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商业广告,多少都带有夸张成分,公众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如果商家捏造事实,那自然有虚假广告罪在等着他。但是,如果是在效用价值方面夸大虚饰,那么,这种价值浮夸,就处在现代社会能够接受和容忍的广告含义之内。
相应地,商家要享有多少被他人容忍价值浮夸的空间,自己也要能够容忍多少被价值贬损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吹牛还真就是要上点税的。如果允许商家做广告吹嘘是“神药”,那也得允许消费者竖中指说这个是“毒药”。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不要提高刑罚?
部门法学者也肩负着批判和修改法律、追求良法的使命,但是,批判法律不能日常性地位于解释法律的使命之上。解释法律通常是第一位的,除非是法律的非正义达到了难以用解释来校正的情况下,才应启动批判。这个工作顺序不能颠倒。
任何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包括法律的修改和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导致的可能完全背离立法者初衷的结果。如果不考虑这些,那并不是真正地关心被拐妇女,而只是顾着在纸面上发泄怒火和表达良知。

肆.刑民行交叉,如何厘清边界

13.摆射击游戏摊,是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谴责一个没有违法性认识的人,属于缺乏正当性的不教而诛,也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如果司法人员完全不顾及普通人朴素的正义直觉,就会降低法律的道德信誉,司法权威逐渐削弱,犯罪控制能力不升反降。
枪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实际杀伤力,还包括枪支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形象。刑法上的“非法”概念,不是指与某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是指与包括成文要素和不成文要素的整个法秩序不相容。

14.无证卖玉米,算不算非法经营罪?
由于现阶段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的计划经济,也不是彻底的市场经济,因此,才会有投机倒把罪这只“大口袋罪”的废除,以及非法经营罪这只“小口袋罪”的继续存在。
更重要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以及治理方略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法与时俱转”地发生改变。相应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的非法经营罪,其入罪范围也往往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

15.违规经营保险,能否定集资诈骗罪?
行政法上的“违规集资”,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是指在集资的主体、资质、合同等最重要的方面,缺乏法律根据或者完全虚假的集资行为。不宜把宽泛无边的各种违规集资行为,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
诈骗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诈骗罪保障的仅仅是也只能是,财产交换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当事人在经济回报上不受欺骗。

16.虚报材料骗取补贴,是否成立诈骗罪?
在审查诈骗案中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当注意财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有意识的自我损害”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害人自动地放弃了财产的经济价值。除非,案件中存在社会目的落空的情形,由此例外地引出对财产的社会价值的判断。
任何教义学上的概念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显示出其运用和后果,如果不能依附于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之上得到延续,就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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