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成都】中央“一揽子增量政策”背景下政府项目合规运作、专项债、超长期国债与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17号令下特许经营及融资、新型城镇化项目投融资落地实操、园区投融资与合规招商运营及“股权财政”与150号文背景下投融资平台转型实务案例解析培训班 详情链接
后续:11月22日海口,12月18日深圳
文章来源:泓创智胜 作者:吴亚平”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这为深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制度改革,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于加强公共领域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以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撬动作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属于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构成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项目资本金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钱”和非债务性资金,属于项目投资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不存在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直接偿还项目资本金的问题。从近几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看,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资金占全部专项债券资金的比例低于10%,与国家允许最高可达25%的比例尚有较大差距。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和比例,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撬动作用,各地区要重点关注并妥善解决以下六个主要问题和矛盾。
第二,政府专项债券本息偿还的责任主体问题
项目资本金是项目债务性资金的“安全垫”,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本息只能由地方政府通过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如果有的话)和项目投资分红或转让项目股权的收入偿还,且偿还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尤其是作为发债主体的省级政府),而非项目单位本身。如果地方政府通过直接划转项目自身的经营性收入作为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券本息,那这部分专项债券资金实质上就不属于项目资本金,否则直接违反了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特别是实质上失去了作为项目资本金应有的功能。而地方政府出现这样违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投资行为就更不应该了 。
第三,政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回报期匹配的问题
第四,政府运营补贴收入偿还政府专项债券的问题
第五,项目建设期政府专项债券利息偿还的问题
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在项目建设期仍然会产生利息,但这部分利息与本金一样也不得由项目单位直接偿还,而需要作为投资主体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偿还。实际上,无论政府专项债券的投资使用方式如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专项债券资金的利息每年都要支付,一般付息方式是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这与银行贷款利息的支付要求基本一致。在项目建设期,如果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政府(转)贷款方式,则可以像银行贷款一样通过利息资本化方式解决专项债券利息支付资金来源的问题。然而,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无法获得投资回报如投资分红收入,即使该项目在运营期具有经营性收入或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建设期也没法取得这类收入,故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存在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的付息资金没有来源的问题。实践中,地方政府需要从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搭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政府偿还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的利息,待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再使用项目投资分红收入或项目创造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补偿这部分建设期利息的“搭桥”资金。
第六,政府专项债券导致的双重债务加杠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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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会员A:33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电子课件、中餐(180元)、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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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1日-24日 成都市
2024年12月18日-21日 深圳市
2025年01月16日-19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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