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优的机械通气条件下(FiO2≥0.8,潮气量为6ml/kg 理想体重,PEEP≥5cmH2O,且无禁忌证),且保护性通气和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并符合以下之一,应尽早考虑评估实施ECMO。
①PaO2/FiO2<50mmHg超过3小时;
②PaO2/FiO2<80mmHg超过6小时;
③动脉血 pH<7.25 且 PaCO2>60mmHg 超过 6 小时,且呼吸频率>35 次/分;
④呼吸频率>35 次/分时,动脉血 pH<7.2 且平台压>30cmH2O。
符合 ECMO 指征,且无禁忌证的危重型病例,应尽早启动 ECMO 治疗,避免延误时机,导致病人预后不良。
ECMO 模式选择:仅需呼吸支持时选用静脉-静脉方式 ECMO(VV-ECMO),是最为常用的方式;需呼吸和循环同时支持则选用静脉-动脉方式 ECMO(VA-ECMO);VA-ECMO 出现头臂部缺氧时可采用静脉-动脉-静脉方式 ECMO(VAV-ECMO)。
实施 ECMO 后,严格实施保护性肺通气策略。推荐初始设置:潮气量<4~6ml/kg 理想体重,平台压≤25cmH2O,驱动压<15cmH2O,PEEP 5~15cmH2O,呼吸频率 4~10 次/分,FiO2<0.5。对于氧合功能难以维持或吸气努力强、双肺重力依赖区实变明显或需气道分泌物引流的病人,应积极俯卧位通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