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4年6月28日正式印发。该法的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而事业单位,性质又相对比较复杂,有参公、公益一类(全额拨款)、公益二类(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多种类型。
那么,这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户口在农村)是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呢?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具体标准。
目前,现行的法律,仅对公务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规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专门解释——事业单位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不是财政全额保障,且事业单位改革仍在进行中,不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可由地方立法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会不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要看各地的细化政策以及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