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朋友比较困惑,我国的「一户一宅」政策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今天,土砖家律师专门作下情况介绍。
「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网上,有很多人说,这个是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其实,错了。那时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一户一宅」规定。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一户一宅”要求。
之后,1998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户一宅」「限定面积」这2个要求,然后一直延续至今。
所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至少1997年4月之前,已经取得的「一户多宅」,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同时,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不管是以前继承的,还是现在继承的,也依然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