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发布至今已有20年,本次对该标准第一次进行修订,让我们来看一看本次修订包含了哪些内容?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土壤作为基础性的环境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其面积、质量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 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方面意义重大。为保护土壤环 境,我国先后开展了“七五”期间的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下简称“全国背景值调 查”)、“十一五”期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全国土壤调查”)、“十二五”期间的全国土壤例行监测试点、“十三五”期间的国家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以下简 称“国家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全国土壤详查”) 等多次大规模的土壤环境专项调查工作,逐步摸清我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疑似污染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应面积等。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由总站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 HJ/T 166- 2004 于 2004 年 12 月 9 日起实施,是目前我国最为重要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该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 品处理、样品测定、环境质量评价和质量保证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发布后,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发生了重大转变,在 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基础上,针对农用地污染和建设用地污染,提出农用地土壤 环境分类管理和污染区域风险管控的需求。配套新的土壤管理需求,修订了《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 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有关建设用地的 HJ 25 系列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 技术导则(试行)》(HJ 1185-2021)。“十四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着眼于深化土壤 生态环境保护和持续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与已修订和发布的标准协同支撑好管理需求,HJ/T 166-2004 的适用范围不宜与 HJ 25 系列标准交叉,其技术内容需要重新梳理并 与新发布标准进行衔接,技术细节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质量控制评价标准亦需更新。为 满足土壤环境管理需求,该标准被列入 2018年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
1 HJ/T 166-2004存在的问题
a) 与新的管理要求之间存在偏差。随着 HJ 25 系列标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6]修订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颁布,土壤环境管理方式和标 准体系发生了重大改变,HJ/T 166-2004 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b) 布点、采样、制样、流转和保存等环节的技术内容不够完整。布点和制样技术内 容表达不够清晰、详尽,操作指导性不足;采样环节缺少有机样品的采样内容;缺少样品 长期保存技术条件等。
c) 质量控制技术不完善。HJ/T 166-2004 中包括了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内容,但其他环 节的质量控制内容较少,而且质量控制评价指标也需要采用更有说服力的数据予以替代。
d) 评价方法与其他新修订或发布的标准不匹配。尚未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 (试行)》(HJ 1185-2021)衔接。
2 修订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发布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管 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全国土壤详查和国家土壤环境例行监测中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技术 和质量控制要求,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HJ/T 166-2004 需要与时俱进。本次修订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适用范围进行重新确定,对部分技术细节进行修 改、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提高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对环境监测的新要求。
3 修订的意义
HJ/T 166-2004 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监测的规范性, 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更好地指导区域性土壤环境、污染源或饮用水源地周边 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等类型的全流程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对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 提升与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修订的主要内容
HJ/T 166-2004包括13个部分内容: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和定义、4 采样准备、 5 布点与样品数量、6 样品采集、7 样品流转、8 样品制备、9 样品保存、10 土壤分析测定、 11分析记录与监测报告、12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1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有关章节。
本标准删除的原标准内容主要包括:5 布点与样品数量中简单随机和分块随机的布点 方法,实际工作中一般不采取简单随机方法,且很难掌握土壤变异性特征无法开展分块随 机布点。10 土壤分析测定中“10.2 样品处理”,分析方法规定样品前处理要求,根据选择 的分析方法执行相应要求即可。12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相关内容将另行出台标准。13 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中(1)“13.2.4土壤标准样品”,土壤标准样品为一般常识性词汇且在 《土壤环境 词汇》(HJ 1231-2022)中已作规定。(2)“13.2.5 监测过程中受到干扰 时的处理”,HJ/T 166-2004 主要要求突发客观情况时进行重测,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和分析方法标准中细化了仪器定量校准、校准曲线、仪器稳定 性等检查要求,也包含了检测过程受到干扰的处理内容。(3)“13.3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 HJ/T 166-2004 主要要求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数据可靠性。在《环 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对外部质量控制已做相关规定。(4) “13.5 测定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GB/T 27418-2017)已做相关规定。
本标准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单元划分、点位现场核查、点位确 认、挥发性有机样品采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检测有机项目的样品制备和各环节质量保 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