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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能否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废水排放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HJ 819-2017)“4.3 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中还规定,监测机构需要建立监测质量体系、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确认,以及对监测仪器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等相关要求。
因此,小编认为:如果可以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HJ 819-2017)“4.3 开展自行监测”以及“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否则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