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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中“6.5.3”规定:若测定结果高于标准分析方法检出限,则报告实际测定结果数值;若测定结果低于标准分析方法检出限,则执行HJ 630相关要求,也可使用“方法检出限”后加“L”表示。
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9.6.2”规定: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
3、《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中“10.5”规定:对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3部分:水质分析质量控制》(GB/T 5750.3-2023)中“9.7”规定:低于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测定结果,应以小于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表示,如<0.005mg/L。
5、《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中“12.1.7”规定: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检出限(DL)时,用检出限值前加小于号表示;“12.2.5”规定: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11.3”规定: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
7、《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2012)中“7.2”规定:地域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值按“未检出”报出,但应注明检出限。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检出限计算;但在计算检出限时,按未检出统计。
8、《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中“9.3.4”规定: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
9、《海洋监测规范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中“4.4”规定:低于检出限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检出限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中“4.1”规定:原始记录中,低于检出限的测试结果,用“检出限(数值)加L表示;“4.3.1”规定:未检出按检出限的1/2量参加统计计算。
1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规定: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12、《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中“7.1.4.1.1”规定:如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1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5.6.5.3”规定:监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用“ND”表示,并注明“ND”表示未检出,同时给出方法检出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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