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律师说劳动关系丨共享用工情形下,员工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时事   2024-11-23 09:31   山西  





2020年1月,小冯入职万盛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6月1日,琴韵公司由于缺工严重,与员工富余企业万盛公司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万盛公司与小冯协商一致后,将小冯临时派至琴韵公司工作。

2021年7月5日,小冯在琴韵公司工作时不慎将右臂卷入和面机,后被认定为工伤。万盛公司、琴韵公司均未为小冯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冯先后向万盛公司、琴韵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均遭到拒绝。万盛公司认为,小冯是在琴韵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琴韵公司作为小冯劳动的既得利益者,应对小冯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琴韵公司认为,自己与小冯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共享用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冯应向哪家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制作:彭怡原

编辑:潘琳莹  校对:宋航  终审: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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