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起,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施行。该准则包括:总则、评审内容与要求、评审方式与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准则》的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为便于广大从业者学习和掌握《准则》的具体含义,生态环境监测互动对《准则》条文释义逐条摘选并分享。
每次学一条,好记无压力。
今天分享的是第一章第四条。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本条是对特殊行业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评审补充要求使用的规定。1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文件形式制定发布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环境监测、刑事技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不同领域资质认定条件或技术评审补充要求。具体参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市监检测函〔2022〕111 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 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5〕249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 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国人防〔2017〕27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 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国市监检测规〔2022〕1 号)。2.对于从事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在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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