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有效发挥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助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从各地查处的案件中选取7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并对宜春、赣州、吉安、九江、上饶、鹰潭等6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铜鼓县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对汽车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鼓县某汽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监控发现该公司在对部分车辆开展环检工作时,未按操作规程将流量分析仪喇叭口插入汽车排气管,而上述车辆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均为合格。经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了7辆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企业处罚13.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监控视频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过程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江西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江西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向排污单位出具的270份环境检测报告的噪声监测原始记录单(机打单)均显示噪声测量时长为1分钟或10分钟,但实际有118份环境检测报告的噪声实际监测时长不超过1秒钟,254份噪声实际监测时长不超过10秒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开展噪声监测时均会按照规范要求设定噪声监测时长,但为节约时间、图快捷方便,仪器启动检测后便会立即人工干扰检测过程,严重缩短噪声监测时长,并将获得的虚假噪声监测值向排污单位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江西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与排污单位签订的涉及噪声检测合同共计111份,涉嫌噪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17.0520万元,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条件。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赣州市公安机关。2024年8月8日,赣州市公安机关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排污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本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检测报告,但其却在采样、实验、报告编写等环节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违法获利。本案中,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效协作,成立执法、监测、数据录入与分析工作专班,联动开展现场调查。通过对庞大数据剥茧抽丝、分析梳理和拓展关联,全方位调查取证,最终锁定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挥行刑衔接优势,提升办案质量和打击质效。
三、赣州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1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编号为“**环保(2023)第W11-001号”报告显示,监测点位DA002的NO、NO2和NOX三次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分别为81.7mg/m3,3.6mg/m3,128.9mg/m3,且该报告所附原始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使用“ZR-3260D型低浓度自动烟尘综合测试仪(HL-47)”对有组织废气监测因子NOX采集3个样品,编号分别为“F2311-001、F2311-002、F2311-003”,但执法人员未在该采样器中找到对应的电子原始记录和测量数据,涉嫌手工原始记录与电子原始记录不一致及未开展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情形,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2024年9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将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及涉案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2.禁止该公司参与相关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同时,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因第三方检测机构大量出现且业务快速普及,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提高利润,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不实地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检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过程中,可将环境检测设备作为发现数据造假问题的突破口,重点排查检测设备是否有原始监测数据、原始数据是否与监测报告出具数据一一对应、是否符合逻辑等进行判断。四、吉安市青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吉安青原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执法人员赴吉安市青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查看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的留档视频,发现三辆车辆存在开展双排气管双怠速检测中,虽对双排气管插入了检测探头,但车辆后右排气管中检测探头未接入烟气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未停止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同时,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可见黑烟现象,检测人员未停止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单。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吉安市青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可初步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8日,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吉安市青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此案件为青原区首例查处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有力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五、九江市经开区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前往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无办公人员在场,大量基础采样设备、台式电脑主机、文件档案资料等均不知去向,于是通过“江西省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集了该公司2023年-2024年间部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调阅了现场追回的4台噪声测量仪中电子存储数据,调取了人员变动等资料,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销毁原始记录、改变噪声监测方法及伪造噪声监测时长、伪造监测数据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和伪造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及涉案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禁止该公司参与九江市生态环境部门自即日起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并将其涉嫌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启示意义】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案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挥出了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六、上饶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反映上饶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和8月11日分别对车牌号为赣AXXXX6、赣EXXXX3的两辆机动车开展排放检测,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无采样动作、未将采样管插入汽车排气管、未将转速仪放置在发动机上测量、并在车辆排气黑烟较大的情况下,对上述两辆车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就完成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经查看该企业现场监控视频和上饶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平台视频,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调查询问,证实该企业违法行为属实。该企业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之规定。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专业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只有规范进行采样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尾气排放实际情况,才能保证被检车辆尾气达标排放,从而达到污染防治的目标。紧盯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也警示了市场上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验,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报告,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超标尾气排放车辆上路,影响空气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其单位本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3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由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11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1时33分、12时32分、15时32分在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口进行采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监测时,将采集三个不同时间点的水样混合后,再重新分装成三个时间点水样,系伪造废水水样,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将问题线索移交给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3月8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服务,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采样时间及影像资料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并加强部门联动,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倒逼包括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内的环保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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