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授意伪造签名出具监测报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百科   2024-11-11 18:43   上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凝聚各部门合力,纵深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重拳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助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7个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伪造签名出具监测报告。

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时,发现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浓度较低,且该项目废水处理工艺无法实现以上指标的处理效率。执法人员随即对出具该监测报告的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聘请李某为技术部技术员,负责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化验相关工作,其《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但李某在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实际就职于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间未参与该检测公司采样工作。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卢某,授意公司员工在12个监测项目的原始记录表上伪造李某签名并出具相应监测报告。另查明,2021—2022年,该检测公司出具的51份监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不齐全或全部缺失。上述监测报告造假行为违法所得共计57.2251万元。

上图为李某在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打卡记录,证明其2022年4月26日并未在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工作;下图为2022年4月26日《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其中的李某签名系伪造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该案已侦查完毕,计划于近期审查起诉。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环境检测市场竞争激烈,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少数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抢占市场、谋取利益,通过减少采样人员、不按技术规范采样或直接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成本,导致监测质量难以保证。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企业废水处理工艺判断出验收监测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主动出击、追根溯源,从一份虚假报告深挖细查出数十份虚假报告,迅速固定证据,推动案件高效查办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通过行刑衔接,形成严打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体现了各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频发势头。


来源: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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