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4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筛查线索,对昆明市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排口旁放置有1个废塑料机油桶(内有红棕色液体)和1个塑料碗、形迹可疑。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公司管理人员在废水排放后约15分钟,便向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池内投加废塑料机油桶内不明液体,经询问该现场负责人,承认废塑料机油桶中的红棕色液体为聚合硫酸铁溶液,目的是降低相关污染物自动监测数值。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对比试验,经COD分析仪测定,加入聚合硫酸铁溶液水样与未加入聚合硫酸铁水样的COD分析值存在明显偏差。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器内的水样COD、总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0mg/L、17.5mg/L和1.13mg/L,与废水总排口、二沉池处理后生产废水水样中的污染物浓度至少相差4.5倍以上。上述行为涉嫌篡改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鉴于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通过环境监管平台大数据筛查发现违法线索,并直奔现场获取关键证据的做法,为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典型经验。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利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规律和废水间歇性排放的特性,向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池内投加聚合硫酸铁溶液,以达到降低相关污染物自动监测数值、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目的,其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案例具有典型性。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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