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镀生产。该公司通过暗管、渗坑等旁路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对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监控,涉嫌严重环境污染犯罪。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2024年10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混合污水收集池底部预埋一根直径约30厘米的水管,水管联通池旁直径约1米、深约4米的废弃雨水井,收集池内的废水从底部管道流入废弃雨水井后,经废弃雨水井顶部溢流至厂区废水总排口后端的排水井,直排外环境。南岸区监测站对废水收集池旁废弃雨水井内的废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418mg/L、125mg/L,超过该公司环评文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工人在含镍废水排放期间,用布条堵塞含镍废水排放口管道,导致含镍废水大量溢流至另一处直径约1米、深约40厘米的废弃雨水井,向外环境排放重金属。
重庆博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通过暗管、渗坑等旁路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行为,可以判定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涉嫌严重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重点排污单位更应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严惩此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也提醒相关单位,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切勿“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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