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转让股权上演“金蝉脱壳”?——文昌法院驳回执行异议保障胜诉权利

民生   2024-11-24 23:07   海南  


“股权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买,现在又要提执异,把我换回来?”当股东转让个人股权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胜诉权益相冲突时,诚信便成了“买卖”的参考答案。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若是自由没有限制,则必将侵犯他人的自由。

——“麦文”致读者


近年来,股东在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频繁出现,甚至有人以“0元”等极其不合理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履行能力的受让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驳回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诉请,依法保障被执行人胜诉权利。


股权“0元抢购”,股东“金蝉脱壳”


在鞠某与A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判决A公司向鞠某支付劳务费242065.70元及利息。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鞠某向本院申请追加罗某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裁定追加罗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罗某以其不再是A公司股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经查,A公司成立时罗某为100%股权出资人,认缴期限为2028年12月30日。2021年10月20日,罗某将其持有的990万元股权“0”元转让给刘某,后又于2022年1月7日将其持有的10万元股权“0”元转让给L。罗某陈述因其未实际出资,为了退出公司从而以0元的价格向他人转让股权。


股东恶意“跑路”,法官火眼“洞穿”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罗某系A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股东,虽然认缴期限是2028年12月30日,但其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产生妨害。再者,从罗某股权转让的时间和转让对价来看,其在本院判决A公司向鞠某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之后以“0”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权给受让人,且未能对其与股权受让人的关系及股权的合理转让进行合理说明,具有利用公司股东期限利益,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的恶意,不能因转让股权而免除责任。A公司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鞠某依法申请追加未履行清偿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罗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经商诚信为本,司法维护胜权


为商之道,诚信为本。在公司经营不善之时,股东不应,亦无法通过转让股权企图“金蝉脱壳”一走了之。债权人也应提高警惕,在发生纠纷后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文昌法院将继续坚持严谨审查、公平公正的宗旨,对股权转让时公司经营状况、股权转让时间和对价、受让人身份和经营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判决股东在转让债权时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依法保障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赋词《定风波·诚信》给各类市场主体:

墨字红章类孟尝,契约镌成义满腔。

季布偿金闻四疆,雄放,千金怎比诺中芒。

商海行舟依信桨,岂障?卞和献璞守真航。

风雨同撑诚作舫,齐桨,尾生抱柱路昭彰。



撰稿:巩英超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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