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第一天死亡,谁担责?——文昌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民生   2024-11-26 17:53   海南  


生产一线仿若硝烟弥漫的战场,处处潜藏危机,机器轰鸣似枪炮齐鸣,稍不留神便有“受伤”风险。作业标准宛如那件珍贵的“防弹衣”,穿在身上,是责任,更是守护。

——“哥昌”致读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都不能放松”。安全生产不是儿戏,不能“一问三不知”,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没有危机意识而疏于管理,没有亲力亲为而疏于安全隐患排查,就会像本案的今天的“主角”——被告人小丁(化名)一样,因触犯刑法落得牢狱之灾。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临时工人”未训上岗

202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光伏项目合同,租赁B公司位于文昌某产业园内的厂房屋顶建设光伏项目。随后,A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将C公司确定为施工单位。于是C公司又与D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D公司负责在厂房的屋顶安装光伏板。同时,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彼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就在正常施工几天后,意外突然降临。

2023年5月10日,工人小甲(化名)为找零工“过生活”,便找到了D公司的小乙(化名)和小丙(化名),询问是否能够拉他一起干活。小乙征得D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小丁同意后,于当天下午14时左右,在小甲未经核实高空作业资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跟随其他工友在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到厂房屋顶进行安装作业。15时左右,工人们发现厂房的屋顶有其他的建筑材料影响到施工。于是,小甲在与其他工友参与搬离这些建筑材料时不慎踩空,直接就从将近20米高的厂房屋顶坠落,现场的其他工友发现后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C公司现场负责人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小甲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C公司和D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C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200.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调查发现,小丁在这次事故中有重大责任。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小丁,小丁意识到问题重大,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小丁依然没有实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始终认为小甲及其他工友搬离施工屋顶上剩余的其他建筑材料不是劳务合同的范畴,小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超越劳务合同范畴所导致。

“口头提醒”不能免责

对于小丁的辩解,合议庭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小丁作为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在明知D公司不具备高空作业特种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揽该高空作业项目,且在与其他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明知其他工人及小甲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证。在作业过程中小丁虽然口头提醒工人注意安全防护,但是小丁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小丁的上述行为是最终造成了小甲从高空坠落,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根本原因。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安全警钟”长鸣于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安全生产的背后不仅是严防死守的责任落实,更是万家灯火的延续。我们国家每一个重大项目的建成,每一次火箭的成功发射,靠的就是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高空作业作为极高危的工作,需要具有高空作业资质的公司或者劳动者才能胜任,并且在高空作业时要做好全方位的安全措施和增强劳动者安全意识,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无论是从事高空作业还是工程建设,每家企业和个人都要学会举一反三,始终牢记总书记嘱托及经验教训,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努力做到“零事故”“零伤亡”,实现可持续发展。



撰稿:张耀夫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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