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共赢合同”的大楼,是由“意思自治牌”钢筋框架搭建,由“诚信牌”商砼浇筑而成的,一方一旦随意“说拆就拆”,倒下的不仅是双方合作的作品,还可能砸坏一方名为“合法合同利益”的附属建筑。唯有“说到做到”,将大楼维护至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刻,大楼才能冠以“共赢”之名。
——“麦文”致读者
在法治社会中,合同不仅是经济活动的纽带,更是当事人权益的坚实保障。但当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便成了关键问题。近日,文昌东路法庭审结的一起涉及鱼塘租赁合同纠纷案,便给出了参考答案。
七年之约忽“闹僵”
2017年,大L(化名)与小L(化名)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小L将其承租的鱼塘转租给大L使用,租期为十年,租金按年支付。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大L按时支付了2017年度至2023年度的租金,合同平稳运行了七年之久。然而,到了2024年,小L却突然通知大L要收回鱼塘,并停止接收租金支付。同时,小L还注销了多年来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导致大L无法按约定方式支付租金。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大L立刻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小L发送了两次律师函,但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大L只能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将律师函的相关内容发送给小L,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收款账户。然而,小L对此置若罔闻,未予任何回应。大L在多次尝试通过律师函沟通无果后,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小L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L继续履行合同及提供收款账户。
“规划红线”来背锅?
在法庭上,小L辩称,由于政府规划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包含了案涉土地,导致《租赁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案涉土地确实被纳入了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但该项目并未直接导致鱼塘无法使用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在本案中,小L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也未能与大L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虽然对鱼塘的使用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未达到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因此小L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了大L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再续前弦”维诚信
在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后,法官向双方作进一步说明:“鉴于小L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且大L已依约支付了截至2023年度的租金,并尝试支付2024年度的租金,表明大L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虽然案涉土地被纳入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但并未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L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注销收款账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也损害了大L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小L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供大L支付租金使用,以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
合同的订立,交易利益的实现,不是文字游戏,不是一厢情愿地索取,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真诚合作的结晶。一味忽视有效合同的约束力,将使正常交易秩序将陷入混乱,信任危机甚至会随之蔓延开来,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合同当事方的利益,更是所有守约者的共同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做到诚实守信、遵守诺言、不欺骗、不欺诈。唯有对与他人约定的尊重,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真诚维护,才能捍卫自身信誉,方能保证市场秩序在诚信的轨道上稳健运行。
撰稿:陈宝仪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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