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特供酒” 多个行业协会发文!

时事   2024-11-08 15:45   北京  

为积极响应市场监管总局的号召,进一步规范酒类营销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公开发布《酒类行业严禁制售“特供酒”自律公约》。本公约旨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各酒类相关企业及行业组织应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共同维护酒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酒业协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酒类行业严禁制售“特供酒”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酒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自律公约,并承诺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酒类行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相关市场主体。


第二章 自律要求


第三条  各酒类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各酒类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酒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各酒类生产企业不生产标注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字样的酒类商品;不使用标注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字样的酒类商品包装、标签。在产品介绍或营销广告中不使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字样,不使用欺诈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


第五条  酒类经营者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广告。


第六条  从事酒类经营服务的相关市场主体,承诺不营销推广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且在市场流通的酒类商品。


第七条  从事酒类经营服务的相关市场主体,承诺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杜绝欺诈行为,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军队、党和国家领导人等名义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三章 协同共治


第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各条款,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自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  行业自律举报电话:

中国酒业协会:010-60671109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010-68104804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010-63265394


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中国酒业协会CADA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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