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理赔焦点 358 页的案例一,我也没看懂,条款要求满足 4 项,而被保险人只符合条款中的三条,下面裁判要旨中又说条款只限制了至少满足三项。
最后判赔的依据是“保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已提示投被保险人进行阅读、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为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那我的问题来了,我们每签一份合同是都要跟客户把所有的重疾条款,中症条款,轻症条款都讲一遍?就算客户愿意听,我们代理人能转化成正常人理解的解释说明? 如果手上的保单遇到这样的问题,客户是否会告我们代理人没有讲清楚?
回答:
这个道理你要去问监管,监管部门就是这么要求的。你说不合理,那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你又不想麻烦,那只能遵守,你又不想遵守,那你只能期盼自己没遇到这样的事。
很多事情不需要讨论(或者说,很多事情轮不到你我这样的人去讨论),看书千万别钻牛角尖,从书中选择自己能用的,用到自己的实践中,服务自己的目标,就可以了。
世无孔子,谁能定是非之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