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不舒服回宿舍休息,6小时后死亡,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职场   2024-11-11 14:04   浙江  
员工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
请假后返回宿舍休息
6个小时后
抢救无效死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顾
刘工系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职工,于2023年2月18日入职。

2023年3月20日10时20分左右,刘工在施工现场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返回宿舍休息。当日下午16时左右,在同事陪同下去往某村卫生所就诊挂号时晕倒,被120紧急送往航天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3月29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4日,人社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刘工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决



一审:该情形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2024年4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工系公司职工,2023年3月20日10时20分许,刘工在施工现场感觉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当日下午16时,其在某村卫生所挂号时晕倒,后被120急救送至航天中心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20日去世。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刘工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感觉身体不适”不等同于“突发疾病”,根据前述复函,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刘工在施工现场感觉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并未径直送医院抢救,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本案中刘工的发病时间应为2023年3月20日下午16时,一审法院将刘工突发疾病的时间扩展至2023年3月20日10时20分许刘工感觉身体不适的时间,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扩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患者在疾病发作之初未径直前往医院并非一律排除出予以认定工伤的范畴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刘工从起初在施工现场感觉身体不适至经抢救无效死亡时远不足48小时,自发病至经抢救无效死亡亦具有突发性、连贯性。而作为异地打工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刘工感觉身体不适先回工地宿舍休息,后随着病情发展即向公司请假并由同事陪同前往医院就医,符合常理,并无有意拖延救治的情形。故,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刘工死亡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张艳
责编:张永炳
审发:王海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京01行终725号】、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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