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时,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
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
而后,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看电影、玩游戏或其他)。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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