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全学辩护人关于被当庭解除辩护权等情况的声明

文摘   社会   2024-09-15 20:03   四川  



一、2024年9月13日上午10点,威远杨全学冤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在威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庭审与休庭过程中,被告人杨全学认为:


1.威远法院违法插手、干预二审庭审,经合议庭要求纠正后,拒不改正;


2.内江市检出庭检察员李雪梅、刘小凤严重有失公正,不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内江中院在毫无预兆、事先也未与其本人或辩护人沟通的情况下,当天就要宣判,当日庭审已成为走过场,判决结果早已内定。


有感上述不公正的情况,被告人杨全学于休庭期间激愤难忍,头晕目眩,经医生判定为高血压发作。同时,他认为威远法院与内江中院已彻底不要脸,本案已完全不讲法律,本辩护人与另一辩护人杨永伟律师已无法阻止冤案判决的诞生,无法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其合法权益,无法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故其在休庭期间提出要解除我们的辩护权,另行聘请辩护人。


二、本人作为杨全学重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充分理解并尊重被告人杨全学的选择,完全同意他解除我辩护权的决定。同时,针对威远法院、威远公安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炮制冤案的行为,本人已实名至纪委监委等各级部门进行控告、举报。


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法发〔2008〕2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第四条等规定,只有诸如与死刑、无期徒刑具有相当性的重大案件,才应配备三名值庭法警。当日庭审,仅一名群众旁听,威远法院却超额配备十余名值庭法警,仅为看管本就无罪且已取保的被告人杨全学一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无端加重司法警察负担,严重违法,给人民群众极差的司法观感。对此,本人将继续实名控告;


四、庭审过程中,威远法院违法插手二审庭审,恶意屏蔽辩护席手机流量信号,任性剥夺辩护人当庭在线检索法律规定与案例的权利,经审判长提出改正要求后拒不改正,已严重违法。


五、庭审前,威远法院指派刑庭庭长廖小东在法官休息室内与内江中院本案合议庭成员沟通交流;庭审过程中,其又与威远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旁听席中旁听本案。


原一审判决中,廖小东法官在刑事法官会议上言之凿凿地称杨全学构成敲诈勒索罪。


看到助力冤案形成的廖小东法官坐在旁听席,本辩护人怒上心头,当即申请其自行回避,立即退庭,并陈述理由:


  1. 威远法院在重审一审时抢了准鉴定人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活,实质上又当审判员又当鉴定人,根据《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应自行回避,没有资格旁听;

  2. 廖小东法官在原审刑事法官会议时冤定杨全学构成敲诈勒索罪,助力冤案发生,当然也是本案原审实质审判人员之一。既然《刑诉法》第2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都要回避,举重以明轻,其当然也应当自行回避,没有资格旁听。不仅廖小东,威远法院的全部审委会成员、院长都要回避。不仅无权坐在旁听席旁听,也无权躲在屏幕后旁听。

话还没说完,甫一抬头,只看到廖小东法官的屁股在门口拐角,随后就消失了,堪称史上最快的自行回避。


五、本人认为杨全学因讨要合法租金被人做局陷害,本案系典型的冤案,也是威远公安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典型,是内江司法史上的耻辱。该案一审威远法院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发回重审后,又被威远法院审委会翻烙饼,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期从四年降到一年六个月,威远检察院提出的“被害人损失”从最初的65万余元到最后5700余元,可笑至极。该案本就无罪、应当无罪、绝对无罪。


六、威远法院和内江法院内部还是有不少正义人士,暂时不能公开感谢。对于你们坚守司法底线的行为,本前辩护人表示衷心感谢,你们是内江司法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和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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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易律师

于浙江杭州执业

承办全国范围疑难刑事案件

作者微信号:【juris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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